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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项坎兵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坎兵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9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坎兵,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坎兵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坎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项坎兵向他人购买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空白发票700份,安徽省增值税普通空白发票11份,辽宁省增值税普通空白发票21份存放在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5-54号自己家里。2016年6月16日,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对被告人项坎兵的住处进行搜查,查出732份空白发票。经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鉴定,该732份发票均为假发票。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项坎兵在住处被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笔记本、手机、手提电脑、伪造的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坎兵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坎兵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证物、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坎兵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证物、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八只、0POP手机一只、笔记本、空白发票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