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德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爱妮,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德利,女,汉族,住长春市临河风景小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即4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