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月贵与姚刚、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月贵,姚刚,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财保18号申请人:许月贵,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妍玲、李刘,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1425348H),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北路来福公寓8楼。法定代表人:詹秀英。申请人许月贵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刚、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刚、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