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贺州市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园英、赵春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州市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园英,赵春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080号原告:贺州市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利。被告:魏园英。被告:赵春晖。原告贺州市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园英、赵春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