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唐启达、刘胡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唐启达,刘胡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633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启达,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胡容,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唐启达、刘胡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要求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