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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民初1257号原告:周某,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李某,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周子涵周某甲(系被告之子),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子涵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1日在景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理,其中丰田锐志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户主为被告李某,协议将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当时未明确车牌号指标的所有权,且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故请求重新分割该车车牌号指标的所有权。被告李某辩称,同意将丰田锐志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及车辆号牌指标都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协议离婚并在景县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离婚证字号为:L131127-2012-000340.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该车现在原告处,该车行驶证标明:号牌号码为京N×××××,所有人为被告李某。现原告要求将车牌号为京N×××××丰田牌锐志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意。上述事实有:原告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将车牌号为京N×××××丰田牌锐志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车辆号牌的过户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京N×××××丰田牌锐志轿车一辆归原告周某所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650元,被告李某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王文彬代理审判员  刘冬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