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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991号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王家沟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区S2-6-4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毛继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男,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标的2160666.7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4085.33元(原告已预交),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8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4060.3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吕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