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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电侠与王学习、索云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电侠,王学习,索云鹤,王小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胡电侠,职工。被执行人王学习,职工。被执行人索云鹤,职工。被执行人王小告,职工。申请执行人胡电侠诉被执行人王学习、索云鹤、王小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学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电侠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索云鹤、王小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索云鹤、王小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学习、索云鹤、王小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索云鹤住房公积金41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索云鹤、王小告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的车辆、房产及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82执6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