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忠诚与麻晓瑞、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诚,麻晓瑞,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659号原告王忠诚(身份证号码:3505831971********),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汉庄小区***号。委托代理人郭伟先,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晓瑞(身份证号码:6105251981********),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号*号楼*单元***室。被告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30100710462453B(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姬李仓,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忠诚与被告麻晓瑞、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忠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诚撤回对被告麻晓瑞、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王忠诚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