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瑞德与袁俊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瑞德,袁俊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于瑞德,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袁俊久,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于瑞德与被执行人袁俊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311号1-2层房产,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