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桂明与任广红、邢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明,任广红,邢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590号申请人张桂明。被申请人任广红。被申请人邢金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桂明与被申请人任广红、邢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广红、邢金秀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桂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广红、邢金秀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