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乐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011号原告: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号郦景豪城0804室。法定代表人:骆凤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乐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被路228号龙城铭园小区1-3号临街商业房2、3层。法定代表人:李景良,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乐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