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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裴丽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丽,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6年6月28日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裴丽在其租住的本市田家庵区客厅内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裴丽在其租住的本市田家庵区客厅内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裴丽在其租住的本市田家庵区客厅内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裴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照片,淮南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裴丽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灵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