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执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跟祥,张敏,张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何跟祥,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3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敏,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8日,农民,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张全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7日,农民,甘肃省甘谷县人。被执行人颉女子,女,汉族,现年50岁,农民,甘肃省甘谷县人。申请执行人何跟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敏、张全文、颉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给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经依法查明,张敏名下位于甘谷县大像山镇北关街城建楼2-5南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谷房权证字第092**号。面积72.62㎡。因强制执行需要,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予以查封。查封后,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该房产正在评估阶段,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何跟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敏、张全文、颉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江明代理审判员 艾亚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