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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陆建荣与陆先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荣,陆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99号申请人陆建荣。被执行人陆先荣。陆建荣与陆先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建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元,执行费为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赴申请人陆建荣及被执行人陆先荣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系亲戚,因为一些邻里之间的小事互相指责而闹上法庭,本院汾湖开发区法庭在多方协调未果后,判决陆先荣应搬离堆放在通道上的木板及毛豆梗等杂物。但实际从涉事地现状来看,其实堆放在过道的木板及毛豆梗在当地村委会及卫生镇创建委员会的协助下摆放有序,并不影响到陆建荣一家的出行安全。本院执行人员即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协调,但因双方矛盾突出,被执行人陆先荣一家情绪激动,甚至扬言自己79岁的母亲,××发作,险些丧命。本院工作人员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如若强制清场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故暂缓本案的执行。后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9月26日再赴当地调查,查明在时间的推移下,双方已经和好如初:2016年6月19日,陆建荣建房后摆进屋酒席,邀请陆先荣前去做客,而2016年6月26日,陆先荣媳妇生育一子,也邀请陆建荣做客,双方现在已经恢复走动、和平共处,再不提清场的事情。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现场摄取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协调,但因双方矛盾突出,被执行人陆先荣一家情绪激动,甚至扬言自己79岁的母亲,××发作,险些丧命。本院工作人员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如若强制清场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故暂缓本案的执行。后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9月26日再赴当地调查,查明在时间的推移下,双方已经和好如初:2016年6月19日,陆建荣建房后摆进屋酒席,邀请陆先荣前去做客,而2016年6月26日,陆先荣媳妇生育一子,也邀请陆建荣做客,双方现在已经恢复走动、和平共处,再不提清场的事情。鉴于此种情况,目前不宜对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情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