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惦育申请执行姜典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惦育,姜典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何惦育,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姜典旗,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何惦育申请执行姜典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姜典旗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