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惦育申请执行姜典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惦育,姜典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何惦育,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姜典旗,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何惦育申请执行姜典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姜典旗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