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温晶与陈九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晶,陈九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3548号原告:温晶,女,住扎赉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新(与温晶夫妻关系),男,住扎赉特旗。被告:陈九金,男,住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原告温晶与被告陈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608.20元及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忠耐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九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9月22日,陈九金在温晶处赊购小米手机一部欠款189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元旦前还清,未约定支付利息。陈九金于2016年5月1日还款1000元。温晶主张逾期按每月利率2%支付利息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可从双方约定的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九金于本判决生效即给付尾欠原告温晶手机款本金890元;二、被告陈九金向原告温晶以189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始至2016年5月1日止、以89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上款一并支付)三、驳回原告温晶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九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忠 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