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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凯与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凯,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郭凯,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琼,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凯与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陕032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鸡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260302***6账户存款41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媛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