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朋珍申请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朋珍,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21民督4号申请人:赵朋珍,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太子井乡石坡头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单桂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朋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朋珍称,2013年9月11日申请人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试用期满每月工资2300元。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申请人未给付工资,共欠12768元。要求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朋珍工资127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朋珍工资12768元。申请费40元,由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继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