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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特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韩贵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伟,韩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219号申请人李红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1。申请人韩贵,男,1939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3��受理了申请人李红伟与韩贵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红伟与韩贵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2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李伟红给韩贵在医院检查身体、住院治疗时共计花费2699.75元(已于韩贵在医院检查身体、住院治疗时付清)。李红伟另再一次性赔偿韩贵后续治疗、营养、护理、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费用共计5000元(已履行)。二、后续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归李红伟所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红伟与韩贵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宝力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