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胤杰与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胤杰,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885号原告:马胤杰,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私企职工,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庙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雁、彭娟,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庙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雁、彭娟,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胤杰诉被告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胤杰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胤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胤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174元,减半收取计4587元,由原告马胤杰负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