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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19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现住榆社县。被告贾某,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榆社县。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