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连武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武,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3936号原告李连武,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代理人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系李连武儿子。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174525。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琼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武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武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怯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