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占春与被执行人刘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春,刘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923号申请人孙占春,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刘启武,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启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孙占春借款26488元。逾期被告刘启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孙占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占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启武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刘启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启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占春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