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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翁挺泉与谭建荣、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挺泉,谭建荣,陈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585号原告:翁挺泉,男,1969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谭建荣,男,1982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陈海英,女,1986年3月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翁挺泉与被告谭建荣、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挺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建荣、陈海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挺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谭建荣归还借款30000元;2、陈海英与谭建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谭建荣、陈海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日,谭建荣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从他处借到3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半个月,但事后谭建荣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陈海英系谭建荣妻子,且上述借款发生在谭建荣与陈海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陈海英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建荣、陈海英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谭建荣向翁挺泉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翁挺泉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9月15日结账。借款人:谭建荣2014年9月1日”。2016年8月29日,翁挺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谭建荣、陈海英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陈海英与谭建荣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翁挺泉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翁挺泉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翁挺泉与谭建荣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谭建荣向翁挺泉借款30000元,有翁挺泉提供的借条以及翁挺泉的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借款,谭建荣应负偿还之责,故本院对于翁挺泉要求谭建荣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谭建荣向翁挺泉的借款发生在陈海英与谭建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海英与谭建荣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翁挺泉与谭建荣明确约定该借款为谭建荣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陈海英与谭建荣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翁挺泉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谭建荣与陈海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于翁挺泉要求陈海英对谭建荣应付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谭建荣、陈海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明其未借该款或已偿还该借款的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谭建荣、陈海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挺泉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翁挺泉已预交),由谭建荣、陈海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翁挺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