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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研与陈毓敏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研,陈毓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研,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系詹研之夫),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毓敏,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詹研因与被申请人陈毓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詹研申请再审称,陈毓敏的诉称不符合事实,雨棚离窗台距离实际不止80厘米,詹研搭雨棚是为防止高空坠物,詹研搭时曾上楼求支持,但协商不通。陈毓敏夸大事实。综上,詹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经二审法院现场勘查,詹研在其居室南面平台擅自搭建的玻璃棚,确实给陈毓敏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存在安全隐患和光污染,故二审法院对陈毓敏要求詹研拆除其居室南面平台上搭建的玻璃棚的上诉请求,予以改判支持,并无不当。詹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晓燕审判员  孟 艳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