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方纸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方纸品厂,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方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大基尾工业区。注册号:440682000160870。投资人:严立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运,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一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56005145。法定代表人:黄天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方纸品厂(以下简称:“佛山纸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纸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书面通知佛山纸品厂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佛山纸品厂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佛山纸品厂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方纸品厂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李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