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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齐振飞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振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865号原告:齐振飞,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罗庄子村东环街1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妃,天津杨立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71601、71901至72101。负责人:朱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苏怡,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振飞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振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振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振飞承担。审判员  冯家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