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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任黎鸿与韩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黎鸿,韩丽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550号原告:任黎鸿,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被告:韩丽芬,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余姚市。原告任黎鸿与被告韩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任黎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黎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黎鸿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黎鸿负担。审判员  丁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