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任黎鸿与韩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黎鸿,韩丽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550号原告:任黎鸿,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被告:韩丽芬,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余姚市。原告任黎鸿与被告韩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任黎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黎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黎鸿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黎鸿负担。审判员 丁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