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宜昌交运集团兴山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宜昌交运集团兴山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950号原告:陈忠平,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米祖远,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林(陈忠平之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北。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兴山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6676981447),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谢普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伏保,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昌交运集团兴山客运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湖北省兴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882815892B),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2号。负责人:余首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平与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兴山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忠平负担。审判员 陈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