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付绍勤与张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绍勤,张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13号原告付绍勤,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久胜,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绍勤诉被告张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绍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绍勤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