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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付绍勤与张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绍勤,张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13号原告付绍勤,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久胜,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绍勤诉被告张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绍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绍勤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