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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贾美莲与吴金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美莲,吴金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541号原告贾美莲,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张小洋、吕高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强,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贾美莲诉被告吴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贾美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美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贾美莲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