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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胡双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民,胡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民,男,1993年8月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胡双双,男,1993年5月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刘玉民与被执行人胡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3986.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银行查询、车辆查询、房产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