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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某、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9日至5月24日间,被告人邱某、王某在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X幢XXXX室其二人租住的房间内,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虚构其可以提供“双色球”等福利彩票的相关开奖号码,但须交纳每人每季度200元会员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等人的会员费,截止案发前共计骗取42人次,金额共计人民币8400元。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邱某、王某在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X幢XXXX室被公安机关查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王某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18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卡、诺基亚手机、U盾(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过程、附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网站主页截图、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邱某、王某提供的保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提供福利彩票相关开奖号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诈骗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诈骗,予以从重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邱某、王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的相应款项中予以抵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的相应款项中予以抵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邱某、王某诈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总和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