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文霞高某与韩超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霞高某,韩超韩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777号原告高文霞高某,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韩超韩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高文霞高某与被告韩超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霞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超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韩超韩某租赁原告高文霞高某房屋共欠租金25000元,并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租金9000元,剩余租金16000元至今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超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韩超韩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威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