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信悦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磊、杨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信悦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磊,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信悦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杨磊(杨二阳),农民。被执行人:杨阳。申请执行人邳州市信悦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杨磊、杨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邳官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信悦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3800元、违约金8000元合计21800元。二、被告杨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邳州市信悦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房产及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82执7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