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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艾六娃与郭东利、郑艾平、郭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生根,艾六娃,郭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异19号异议人米生根申请执行人艾六娃被执行人郭东利本院在执行艾六娃与郭东利、郑艾平、郭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米生根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5)榆执字第0229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东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Y9**“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米生根称:2012年郭东利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异议人米生根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后因郭东利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该笔债务,经双方协商,郭东利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KY9**号“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以买卖形式抵债给异议人米生根,并于2014年5月22日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由担保人郭顺利、郭军利担保。该车辆交付后,一直由异议人米生根管理、使用,剩余银行贷款按照约定由郭东利逐月偿还。2016年3月份因月供不能及时偿还,4S店准备对该车辆进行扣押,异议人米生根遂将下剩款项全部代为清偿完毕。该车辆银行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异议人米生根已经付清全部车款并实际占有该车辆,故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请求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东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Y9**“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艾六娃称:关于与郭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郭东利总共向艾六娃偿还了5万元,剩余款项尚未还清,查封郭东利名下车辆非常合理,因为法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采取司法手段。被执行人郭东利称:2014年5月22日,郭东利与米生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Y9**“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物抵债给米生根且有证人予以证明,异议人米生根所述均属实。本院查明,2014年5月22日郭东利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KY9**号“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卖给债权人米生根,抵偿债务人民币12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于当日交付了该车辆,之后陕KKY9**号“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车由异议人米生根管理、使用。双方约定剩余银行贷款由郭东利逐月偿还,后因郭东利违约由米生根将剩余车辆贷款人民币155000元清偿完毕。协议履行期间非因米生根过错,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艾六娃与郭东利、郑艾平、郭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榆执字第02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郭东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Y9**“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辆查封后案外人米生根以其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东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Y9**“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人米生根在与被执行人郭东利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已经支付该车辆的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非因其自身过错未能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米生根所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郭东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Y9**“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