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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曙与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曙,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徐曙,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3493-6。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曙、谢金玉与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10日前付给申请人欠款12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