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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胜亮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胜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白城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高胜亮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白洮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高胜亮在其家中因锁事与父亲高某1发生争吵,后高胜亮用水果刀连扎高某1右侧胸部及腹部数刀。被害人高某1自己逃离现场,现住院治疗。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胜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高胜亮判处六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胜亮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供认,表示不应该对其亲生父亲下手,悔罪认罪,没有能力给其父亲看病,无辩解意见,只是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14时30分,被告人高胜亮在其家中因家庭锁事与父亲高某1发生争吵,高胜亮被其父亲训斥后,用厨房的水果刀连扎高某1右侧胸部及腹部数刀,至高维佳身体受伤流血,高胜亮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被害人高某1自己离开现场,打车去医院,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现治疗中。因高胜亮无能力赔偿,高某1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高胜亮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1)水果刀一把,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2)上衣、裤子各一件,拖鞋一双,犯罪时高胜亮所穿的衣着(3)床单一条2.书证:(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16年3月25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照片18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告人高胜亮的作案工具刀的照片、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及拖鞋的照片。(2)2016年3月12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高胜亮人体毒品成分检测报告:结果呈阴性,证明近期内高胜亮没有吸毒。(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高胜亮故意杀人案中,因被害人高某1在白城市中医院治疗并维终结,需二次手术治疗,其生命特征平稳后对高胜亮做伤残鉴定。(4)高胜亮、高某1常住人口数据询详细信息。3.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白)公鉴(法物)字【2016】6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高胜亮唾液样本的STR分型与现场提取床单上血迹、高胜亮左脚拖鞋血迹、高胜亮保暖上衣左袖血迹、高胜亮灰色保暖裤子左裤腿血迹、右脚拖鞋血迹、水果刀刀尖血迹所检部位的STR分析均一致。5.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术后诊断: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肺破裂、膈肌破裂、肝破裂、小肠破裂、结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胸腹部皮肤肌肉裂伤。结论:高维佳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6.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证言:2016年3月12日14时左右,我开出租车走到粮食局附近,就看到一名男子招手打车,我停下后这名男子就上车了,我发现他手上有血就把他送到二医院然后报案了,我不认识那个被扎伤的男子,不知道是被谁伤的。2016年3月12日14时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开出租车走到粮食局附近,就看到一名男子招手打车,我停下后这名男子就上车了,我发现他手上有血就把他送到二医院然后报案了。我没看清都哪里受伤了,但他上车时手上全是血,到医院后我才发现他右侧胸口往出流血。2016年3月12日14时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开出租车走到粮食局附近,就看到一名男子招手,我就把车停下来,他上车后我看到他手上都是血,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就告诉我说胳膊受伤了,没事,送到二医院就行,我开车将他送到白城市二医院,到医院后我才发现他右侧胸口往出流血,就赶紧让大夫把他拉进去了,我就打110报案了。6.被害人高某1陈述:我是2016年3月12日15时左右到二医院住院的,因为我儿子高胜亮用刀将我扎伤了。我的右侧腹部被扎了五六刀,右侧胸口被刀划伤了。高胜亮是2016年3月12日14时左右在白城市粮食小区9号楼一单元601室他爷爷家将我扎伤的。因为当天我喝了点酒去我父亲家看见高胜亮在玩电脑,我劝他找工作吧,他不听话,始终玩电脑,我一生气就把电脑显示器给摔了,高胜亮看我摔电脑了,他也生气了,就拿刀将我扎伤了。高胜亮用的是家里的水果刀,长约20多公分,刀把是绿色的,刀刃是白色带花的。高胜亮在厨房的阳台上拿的这把刀。高胜亮用刀扎我时我没有反抗,我看见他拿刀向我走过来了,我当时想我儿子怎么也不能扎他爸啊,当他用刀向我胸口刺过来时我就用手拦着他,在相互撕扯的过程中高胜亮用右手持刀扎在我右侧胸腹部五、六刀左右,我把刀抢下来扔地上了,我看我腹部出血了,就下楼打出租车到二医院了。在高胜亮用刀扎我时我没有呼救,我开始没想到他会用刀扎我,后期就和他抢刀了,没有呼救过,也没有打他。我和高胜亮平时关系不好,在高胜亮十三四岁开始我再婚了,他就开始不听话了,不尊重长辈,有时连家里做的饭都不吃,他和他爷爷一起生活,因为他不听话,我们父子经常吵架,我也总动手打他,前一段时间我让他找工作,他都二十多岁了整天在家玩电脑,生活得靠他爷爷养他,他不听我话,我们经常吵架。高胜亮用刀扎我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就我们两个人。我当时看我腹部出血了,就按着伤口往屋外走,当时高胜亮在屋里没有动,好像是坐在床上了。2016年3月12日14时许,我喝了酒后到我父亲家,进屋后我看见高胜亮在屋里玩电脑,他一直是这样,也不找工作,我看见后很生气,就和他说:“你就这么玩,也不找工作啊。”他说:“不找。”我说:“你再玩我把你电脑摔了。”他说:“摔呗。”我一生气就把他的电脑显示器摔在地上了,显示屏摔坏了,他看见后就跑到厨房拿着水果刀冲向我,我当时没想到他真会用刀扎我,我就抢他的水果刀,在抢的过程中他扎了我五六刀,在我的右侧胸腹部位,我把刀抢下来后发现自己的腹部在流血,我把刀扔在地上后捂着流血的腹部就往外跑,高胜亮在屋里也没动,我走到路边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二医院,到了医院我就昏迷了,后来我听说那名出租司机报案了。虽然高胜亮用刀扎伤我了,但他怎么说也是我孩子,请政府对他宽大处理。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我是被警察带来派出所的,因为我用刀将我父亲捅伤了。2016年3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在粮食局9号楼1单元601室内(也就是我和我爷爷平时居住的房子内),我是用家里平时切水果用的水果刀将我父亲高某1捅伤的。这个房子进门后左侧是客厅和厨房,右侧是厕所,过了厕所以后是卧室。我是在客厅的床旁边将我父亲捅伤的。捅伤我父亲的刀是在厨房的窗台上拿的。我和我父亲今天吵架了,而且他将我的电脑屏摔在地上摔坏了,然后我就用刀将我父亲捅伤了。我记不清一共捅了几刀了,大概是五六刀,我记得是捅在右侧胸部三四刀,腹部三四刀,我本来是想捅左侧胸部,结果捅歪了。我就是捅在我父亲心脏的部位,想捅死他。我一直都恨我的父亲,在小的时候就有念头想杀了我父亲,今天我和他吵架了,而且他还砸了我的电脑,我就想捅死他。我想杀我父亲的这个念头从我上初中的时候就有了,从那时候起杀他的念头就一直在我脑海里。我没有计划过想伤害我父亲。我和我父亲平时不在一起居住,我不知道他今天去我的住处干什么,他进屋以后我在用电脑看游戏直播,我父亲进屋后说什么他有病了,没钱,说我不工作以后拿啥养他之类的话。他进屋开始说话的时候我就想好了,如果我父亲再惹我我就用刀捅死他。我在用刀将我父亲捅伤以后没有拨打120或者护送我父亲去医院,我不后悔我用刀捅伤他。(2)2016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当时在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小区9号楼一单元601室我爷爷家玩电脑,我父亲高某1来了,我感觉他好像喝酒了,进屋之后看见我在玩电脑就和我说话:“你咋还不去找工作呢?我这脚有病了需要用钱你能不能养活我啊?”我说:“不能。”高某1说:“你咋不能呢?你再玩电脑我就把电脑摔了。“我没理他,他就拿起电脑桌上的液晶电脑显示器摔在客厅地上了,显示器碎了,我就站起来去身后的厨房窗台上,拿起了平时用的水果刀,奔高某1去了,他还在电脑左前面向西站着,他看见我拿刀过来了就伸手要抢我手里的刀,我当时用左手与他撕扯,右手拿着刀向他胸前连续扎了五六刀,出了很多血,后来高胜亮反抗把我扑坐在客厅的单人床上,高胜亮压在我身上把刀刃抢下去了,扔在客厅的地上了,然后他就跑下楼了,我就没有再继续追打他,我把刀从地上捡起来放在客厅的桌子上,当时我扎高某1与其撕扯的过程中地上和墙上还有床上都弄了很多的血迹,我就把地上的血迹用拖布拖干净了,我当时穿的线衣裤上都是血,我就脱下来放在床上了,换了一身衣服穿上了,高某1被我扎伤后从屋里跑出去的时候走廊的楼道里也滴上了很多血迹,我就又拿着拖布去楼道里擦楼道里留下的血迹,从六楼一直托擦到了三楼的时候明仁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我用刀扎高某1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现场。我就是用家里平时用的单刃水果刀,刀刃大约有12公分长,刀柄是塑料的,绿色的,刀刃是白色的漆面,上面带花的图案。我从厨房窗台上拿的水果刀,刀平时就放在厨房的窗台上的两个花盆中间。这把水果刀现在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当时高某1站在客厅的电脑桌前面,他面朝西侧站着,我右手握着刀直接伸手刺向高某1的前胸和腹部。我扎了高胜亮大约五六刀,具体几刀记不清了。我都扎在高某1的右侧前胸和腹部了,我本来是想扎在左侧胸部,结果扎歪了,扎在右侧前胸了。我知道左侧前胸是心脏部位,可以扎死人,我就是想用刀扎他心脏,我就是想扎死他。因为我恨他,这种想法从我十五六岁的时候就开始萌生了,因为在我出生十个月的时候我母亲就因病去世了,从我十五六岁的时候开始我父亲高某1经常喝完酒无故骂我,有时还打我,那个时候我就想过有一天要杀死高某1。我和高某1平时感情不好,我从小就在我爷爷家长大,从小都是我爷爷养我,一直到我十三岁,我父亲当时已经再婚并且又生育了一个女儿,我那时去我父亲家生活了三四年,然后又回到我爷爷家住,一直都是我爷爷给我钱花,我父亲从来不管我,也不去爷爷家看我,我挺恨他的。我没有计划过要找机会杀死高某1,他不惹我我不会惹他的。今天就是在高某1进屋开始说我的时候我就想好了,如果他再惹我再做过分的事我就杀死他,直到他把电脑显示屏摔碎我就决定要杀死他。我扎高某1的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和高某1,我爷爷出去溜达了。我扎高某1的时候他没有求救过,就是抢我手里的水果刀,在这个过程中高某1也没有还手打我。我扎完他的时候他当时身上都是血,然后就自己跑下楼了,其他的我没注意。我收拾现场的血迹就是因为我看着埋汰,弄的哪都是血迹,没别的想法。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告诉,也没有要求做评残鉴定。但向本院递交了其住院病历,其在白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开放性肺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胸腹部皮肤肌肉裂伤,开放性膈肌破裂,开放性肝破裂,开放性小肠破裂,开放性结肠破裂。并正在治疗中。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被告人高胜亮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胜亮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人的供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提取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及现场获取的血迹鉴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胜亮因其父亲制止其玩电脑加之对其数落训斥而产生极度不满情绪,并因此成为其杀父的导火索,高胜亮持刀向其父亲胸前连扎数刀,并且供诉称:“明知道左侧前胸是心脏部位,可以扎死人,就是想用刀扎他心脏,想扎死他。因为恨他,这种想法从我十五六岁的时候就开始萌生了”足见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主管恶性较深,下手较狠,后果严重,造成被害人肺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胸腹部皮肤肌肉裂伤,开放性膈肌破裂,开放性肝破裂,开放性小肠破裂,开放性结肠破裂,为重伤二级,现正在治疗中。高胜亮故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由于被告人意志以为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系由家庭内部矛盾引起,且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子关系,又因被告人不能赔偿,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告诉,也没有要求做评残鉴定,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全面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胜亮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审 判 员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