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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熊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028号原告廖某,女,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周仕带,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何某,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诉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某于2016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熊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秀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