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左启元与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启元,王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784号原告:左启元,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榆林市横山县人。被告:王和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原告左启元诉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左启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启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启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左启元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左启元负担25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其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