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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左启元与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启元,王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784号原告:左启元,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榆林市横山县人。被告:王和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原告左启元诉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左启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启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启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左启元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左启元负担25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其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