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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健一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乌海市健一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826号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兴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11653Y。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卫,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富强路160号。被申请人:乌海市健一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北一街坊59号01、02,组织机构代码证:06162430-0。法定代表人:耿静。本院在审理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健一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乌海市健一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单号为1243100190027969505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乌海市健一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育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