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全民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全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全民,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3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7月11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同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全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全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范全民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西刑重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全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范全民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范全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重字第0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新华审判员 赵全贵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