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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荣珍与被告魏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荣珍,魏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783号原告任荣珍。被告魏华。原告任荣珍与被告魏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多次联系原告,仍无法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荣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渝审判员  郭晓斐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