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荣珍与被告魏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荣珍,魏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783号原告任荣珍。被告魏华。原告任荣珍与被告魏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多次联系原告,仍无法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荣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渝审判员 郭晓斐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