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2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某。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址某。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审 判 员 曹 杨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