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218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9927。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男,公司员工。被告:赵丽红,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泳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