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延安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玉山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力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树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山上诉人延安力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玉山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终结。延安力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起诉前并不知道吴玉山已经死亡的事实,所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错误。延安力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该公司与吴玉山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民已经死亡的,依法丧失民事诉讼能力,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不服《延劳仲案字(2016)第135号裁决书》只能以死者近亲属为被告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延安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2016年4月29日,吴玉山因多脏器衰竭死亡后即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坚持以吴玉山为被告进行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延安力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