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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卡利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航卡利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950号原告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10号楼2单元311。组织机构代码:55306319-1。法定代表人陈爱东,总经理。被告北京中航卡利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6号国润商务大夏3003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83228270X。法定代表人王向竹,总经理。原告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航卡利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6315元,但原告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金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