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炳托与钟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托,钟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炳托,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被执行人:钟龙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胡炳托与钟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钟龙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炳托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