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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炳托与钟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托,钟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炳托,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被执行人:钟龙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胡炳托与钟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钟龙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炳托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