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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与郭锡伦、梁雅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郭锡伦,梁雅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457号原告: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52131603N,经营场所斗门区莲洲镇泰来路10号。经营者:吴伟明,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郭锡伦,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雅雯,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与被告郭锡伦、梁雅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斗门区莲洲镇伟丰饲料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琳 更多数据: